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汉族,1979年4月**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
上诉人延安圣星********因与被上诉人杨**、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圣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的起诉;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杨**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杨**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且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进入上诉人的工作场所玩耍时受伤,其受伤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杨**是农业户口,一审法院对其伤残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错误。
杨**辩称,一审判决正确。
张*辩称,依法判决。
杨**向一审法院起...(本文书还有30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