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依法改判朱**向陈**支付经营权转让款4847971.89元;2.依法改判朱**向陈**返还2016年5月27日之前增值税抵扣款5135823.17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剩余未支付部分返还陈**,就无须返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股权转让及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以债务相互抵扣方式进行结算,主合同第三条约定“股权转让余款在办理完后一次付清”,这就是...(本文书还有14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