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巩**与被告郝**、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赵**、华安财产*************(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郝**、被告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赵**、被告华安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在保险范围内承担9543.21元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14日13时40分许,原被告在淅川县y001线寺湾镇卫生院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巩**受伤。该事故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无责任,原告巩**无责任。另,被告郝**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南阳市分公司投...(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