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称:对于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现在关押在监狱,等刑满释放后会联系原告。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一份、转账凭证一组。被告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由原告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被告也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本文书还有4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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