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2.判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以法院核定的数额为准,计算时包含上诉人原已支付给被上诉人的50800元费用);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违法。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被上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一审法院不采纳此意见,剥夺了其合法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处理不当。1.本案的事实是,事发时,被上诉人酒后骑自行车,行至在湘潭市政府后面玻璃长廊道路上,该道路限速每小时20公里,由于被上诉人是从上往下坡地段行使,车*很快,越过了在前面行走的行人汪某,当时上诉人饲养的狗是站在道路上,被上诉人骑行的车*过快,约时速每小时40公里,没刹住车,没及时避让狗,导致撞到了狗身上而被上诉人也摔倒在地,人和车均压在狗身上,后上诉人及时赶到现场,闻**上诉人李**身上散发了浓烈的酒味。...(本文书还有4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