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中国某某济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4)豫17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济宁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济宁分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少承担50000元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孙**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法院采信有明显瑕疵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损依据,以致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数额明显过高。首先,驻马店市诚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所做鉴定评估报告存有明显瑕疵,不能作为定损依据。在本案中,本案评估配件金额明显过高,远超市场价值,评估依据不具有客观性,不能真实反映受损车辆的实际损失。鉴定机构并未提供配件定价的依据,如验件配件品质照片、进出库单、维修明细及维修发票,配件定价的市场询价依据,未按要求提供维修地市场询价的不少于三家修理厂家...(本文书还有4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