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阳晶蓝********(以下简称晶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2)湘06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晶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依法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3、由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颠倒举证责任。晶蓝公司已提交了叶**亲笔签名的2021年10月17日对账单,叶**确认是其本人签名。该证据可证明晶蓝公司应叶**请求完成相应工作的事实。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承揽关系,系晶蓝公司应叶**请求完成相应工作后,叶**应支付给晶蓝公司的报酬。对账单系晶蓝公司就叶**应付的报酬扣减掉晶蓝公司应付给叶**的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晶蓝公司与叶**应经劳动仲裁部分先行处理错误。
叶**辩称,一审裁定...(本文书还有3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