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刘**、张**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材料款12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装饰业务,雇请原告为其装饰,原告为其垫付材料款1200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所欠材料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请。
刘**、张**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刘**于2024年9月5日向何**出具欠条,载明:“欠条欠何**材料款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欠款人:刘**...(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