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宋**、曹*、重庆某建*******(以下简称某公司)、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1、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各被告赔偿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3615.30元、后续检查费10000元、后续医疗费16000元、误工费57600元(360天)、护理费14760元(12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33天)、残疾赔偿金119617.94元(系数23%)、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308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42653.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从事装修、建筑类劳务工作。2...(本文书还有3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