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诉陈**、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第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即偿还向黄**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黄**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即按年利率3.45%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曾向黄**借款,黄**于2023年1月5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号为(2023)闽058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后因陈**没有按约履行调解协议,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陈**的房产。2024年3月18日,陈**、第三人王**与黄**协商,要求黄**解除对陈**房产的查封,让陈**能够顺利将房产转卖给...(本文书还有3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