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凌晨,被告:姜**。
、陈**、谢**、王**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他人指使,由姜**担任押船人、陈**担任船长、谢**担任大副、王**担任轮机长,驾驶“浙平机328”船从浙江省宁波市沈家门起航,于当晚到达我国领海外的东经123°14'、北纬31°20'附近水域,并与一艘不明国籍的轮船取得联系。经姜**以事先约定尾号的一元纸质人?民币与对方接头后,“浙平机328”船从该轮船上过驳了大量成品油。5月6日凌晨,姜**等人驾驶装载有成品油的“浙平机328”船驶向长江水道,在上海市崇明堡镇南侧水域向周*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的“振陵油889”船过驳成品油时被海警支队发现,海警支队当场从两船查获涉案的成品油,并将被告:姜**。
、陈**、谢**、王**等人抓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