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萧*****************(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梁**、贺**、张*、张**、万**、韦**、杭州叁亨********(以下简称叁亨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贺**、张*、张**、万**、韦**、叁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被告梁**归还透支款本金87025.23元、支付计算至2022年8月15日止的手续费7833元、违约金2338.40元、利息3228.42元,以及以欠付的透支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被告贺**、张*、张**、万**、韦**、叁亨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有权对梁**抵押的×××号捷豹牌小型轿车(车架号为×××)经折价或以拍卖、变...(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