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被告经营饭店生意时,向原告和其丈夫杨*军多次赊账购买猪肉,共计欠款7000元。2017年1月25日,被告签名为原告书写欠条:欠猪肉款七千元整(...(本文书还有4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