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公*、李**、格尔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格尔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江苏某公*、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4)青28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本文书还有10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