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诉被告雷**、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被告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雷**、徐**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97333.55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分别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第四条、第十一条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暂计至2022年3月14日,利息3004.54元、罚息19.41元,此后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再上浮30%计算,遇市场报价利率调整的,自每次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市场报价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2.被告雷**...(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