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2016年6月18日原告叶*与被告邵**签订的《股东入股协议书》无效;二、判令被告邵**返还原告叶*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的利息损失51100元(7年×3.65%×20万元),计251100元,2023年6月18日起至20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邵**承担。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解除2016年6月18日原告叶*与被告邵**签订的《股东入股协议书》。事实与理由:被告邵**系原绍兴市上虞正禾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被告以公司资金周*困难为由,要求将其...(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