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有*******与被告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金融借款本金共计8723.3元、利息2209.89元,以上合计10933.19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7月24日,后期的利息、罚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20211********.约定贷款金额: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贷款期限:12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至2022年10月8日...(本文书还有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