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诉被告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信用卡欠款,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卡号:3705********)欠款本金22999.78元、利息1345.17元、违约金140.33元(暂计至2023年8月2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2999.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1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以及抗辩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另查明:1、原告主张被告于2023年6月3日开始逾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2...(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