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茅台*******(以下简称茅台公司)与被告湖南高桥************(以下简称琼湘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茅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被告琼湘批发部的经**罗**、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茅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37040号、第10195605号、第18715389号、第6862377号、第10195572号、第18971834号商标专用权的“飛天接待酒”;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贵州茅台*******为核心企业,主导产品贵州茅台酒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1915年荣获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与法国科涅克白兰地、英国苏格兰威士忌一起并称“世界三大(蒸馏)名酒”,是我国大曲酱香型白*的鼻祖和典型代表,是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其酿制技艺入选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是一张香飘世界的“国家名片”。自2013年来,茅台5次入选“brandz全球最具价值品牌10...(本文书还有5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