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防火*******(以下简称某某防火门公司)与被告黄山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文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防火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文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防火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82264.35元及利息(自案件起诉之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钢质防火钢质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被告将黄山某某木质、钢质门供货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范围为门的制作加工、油漆、运输、装卸、安装、等供货及安装工程的所有内容。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结算价款为905361...(本文书还有2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