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支付货款90000元;2.判令潘**从起诉之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lpr确定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潘**承担。事实和理由:刘**经营三明市德丰电气有限公司,潘**因经营需要从2013年4月6日开始至2015年1月23日向刘**购买配电箱、柜等货物。2015年1月23日经过双方确认潘**尚欠刘**货款玖万元整,并约定2018年10月25日支付4.5万元,2019年10月25日付清。协议签订后,潘**未按约履行,刘**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至2015年...(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