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汉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合同权纠纷一案,原告2022年7月11日诉至本院,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号车辆交通事故理赔款9401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付的×××号车辆交通事故理赔款22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汉旗********的法定代表人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答辩称,本案原告所诉的系两起交通事故,应分别起诉。对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第一起交通生事故,刘*驾驶×××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系驾驶增挂车辆实习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实习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免赔事项。因遗撒滴漏污染路面费非系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拒绝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本文书还有2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