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与被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原审第三人沈**、原审第三人金*、原审第三人吴*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沈**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某**依法成立,其对外行使的各项权利,以工商公示为准。现沈**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由其代理某**进行诉讼活动的做法明显不当。二、沈**多次实施侵害某**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由其行使股东会55%表决权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三、一审法院认定金*、吴*同意放弃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依据不足。金*、吴*从未明确放弃行使股东表决权,案涉章程修正案中包含股东...(本文书还有35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