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与被告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平安财险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202151.13元(医疗费12476.53元、护理费202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4800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200元、鉴定费175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8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原告在行驶时,遇被告孙**驾驶苏j×××××号小型汽车从停车位中突然变道驶出,造成苏j×××××号汽车车头左部与原告电动车相撞,当场导致原告跌倒受重伤、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后被送至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医治,原告伤情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内外及后踝关节骨折。”2018年6月21日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原告...(本文书还有45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