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0日,被告胡**醉酒后驾驶沪a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公路xx路东约400米处,与原告亲属陶*相撞,造成陶*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负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被告胡**在家属帮助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该刑事判决现已生效。
另查明,原告冯**系陶*丈夫,原告冯*系陶*儿子,原告冯*系陶*女儿。陶*父母先于陶*死亡。
又查明,2020年4月3日,被告朱*作为出租方,被告胡**作为承租方,被告昶晨公司作为推广方,三方签订《汽车租赁协议》,被告朱*将沪axxx**小型轿车出租给被告胡**,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止,每月租金6,500元,首期保证金20,000元,租赁期正常届...(本文书还有1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