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以下简称“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与被告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管**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吴**向其归还贷记卡(“三江贷记卡”)贷款本金43296.11元、利息3516元、费用6480.39元,共计53292.5元;2.依法判令吴**向其支付为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758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诉讼费、保全费)由吴**承担。庭审中,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将主张的贷款本金变更为41296.11元。事实与理由:201...(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