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鑫诚*******(以下简称鑫诚鼎劳务公司)与被告中节能建**********(中节能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诚鼎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中节能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小均、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98,162.2元以及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利息18,874.1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德阳恒大中央公园**期工程承包方,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德阳恒大中央公园**期3-5#、14-16#及25-27#楼长螺旋钻孔*注桩复合地基处理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实际工程结算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得出。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履行合同,进行工程作业,至2020年8月30日经被告中节能...(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