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宾钰湘,被告人保长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4322元、施救费1560元、评估费1500元,合计2738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4日7时30分,陈*伟驾驶湘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经开区沿江北路东侧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昭华大桥下左××昭华××向××道时遇原告驾驶的湘a×××××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湘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华大队...(本文书还有1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