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原审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甄*、被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4)内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内容;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证据认定错误。1、片面采信转账附言。一审法院仅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凭证附言“借款”,便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忽略了证据的全面性与关联性审查。转账附言只是单方面的标注,并不能确凿证明款项性质。在上诉人已提交录音等证据对款项性质提出合理质疑,并提供了合伙投资这一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进一步深入调查款项的真实用途及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仅依据转账附言作出认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错误否定合伙关系证据效力。一审中,上诉人为证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合伙投资款,提交了与案外人的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清晰提及了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案外人之间关于合伙投资的事项,能够有力佐证案涉款项的合伙投资性质。然而,一审法院在未详细说...(本文书还有55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