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孔**、孔**、李**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孔**、孔**、李**上诉请求: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23)湘3127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保险理赔金150000元。事实与理由:一、孔*前妻文**系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2016年7月23日,文**为孔*在被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险种为人寿保险附加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同年7月26日合同生效。投保人文**自2016年7月起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被上诉人交纳保险费1896元(其中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交纳保险费1703元、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意外伤害保险费193元),交纳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连续交满5年止。投保人文**如期交纳保费至2020年7月,累计交纳保险费9480元,保险期间为30年,基本保险金为75000元。2022年4月29日凌晨,被保险人孔*在家中摔伤后于当天9时28分在永顺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右胫腓骨上段骨折;2.2型糖尿病;3.终末肾病尿毒症期。2022年5月29日,被保险人孔*ct检查报告单诊断:1.双下肺部感染,建议抗炎治疗复查;2.右侧胸腔、右侧水平及斜裂;3.主动脉及左冠状动脉钙化;4.双侧肾动脉、脾动脉及胰腺动脉多发钙化斑块形成;5.双肾改变考虑:肾萎缩,肾功能不全?建议进一步检查。2022年6月21日,孔*死亡。永顺县人民医院死亡记录最后诊断结果为:1.右胫腓骨上段骨折;2.2型糖尿病;3.终末肾病尿毒症期。死亡原因:1.终末肾病尿毒症期;2.多器官功能衰竭。二、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保险金150000元,而非60000元。投保人...(本文书还有7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