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科*****(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房********(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107737.8元;2.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迟延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其中律师费为6000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就丰都金科·黄金海岸项目三期消防安装工程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及附件。该项目于2019年8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被告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结算协议,明*被告扣留107737....(本文书还有3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