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溪,被告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合计130,000元;2.判令被告以借条记载金额为基数,支付原告自借条出具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被告已支付的利息6,000元予以抵扣;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平安金管家的业务员,在开拓业务过程中结识了原告,后被告游*原告表示平安金管家的利率低,要求原告把钱借给被告用于工程项目,并承诺按照月利率...(本文书还有2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