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刘**、紫金县运***、太平财产****************(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彩田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太平保险彩田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紫金县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太平保险彩田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8378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自原告2021年5月6日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至支付全部赔偿款之日止利息(利率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68.01元);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刘**、紫金县运***承担赔偿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答辩称,原告主张的款项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太平保险彩田支公司答辩称,1.涉案车...(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