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为中行杭州湾支行)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5月2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王**参加庭审。
原告以被告未归还贷款本息为由诉至本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74000元、支付利息332.35元及罚息6817.53元,并以贷款本金74000元和利息332.35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24年5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年利率7.02%);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