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诉被上诉人惠安县社*****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50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阅卷的方式审理了本案。
原告朱**请求判决:确认原告自1984年至2004年9月及至今(包括诉讼期间16年)所缴交的机关社保为视同缴交,并责成被告在十天内办理补发给原告自2019年1月9日(年满六十岁)起至2022年6月9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四十二个月养老金,每月8000元,共计人民币33.6万元(按国家干部同等待遇及工作满35年计算)。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1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