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与被告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某**支付原告李*加工费38523元。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按照被告某**的要求完成布料加工工作。被告某**的工作人员郑*于2022年12月31日通过微信向原告李*发送《某**开票资料》...(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