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认为,(一)立峰音乐公司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1.立峰音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两份公证书,内含广东省公证协会《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专有许可证明书》《权利证明书》及附件,《作品登记证书》,国家版权局回函,拟证明立峰音乐公司享有著作权,摩卡歌酷公司对此无异议,只是认为立峰音乐公司不享有放映权。因此,立峰音乐公司不仅提交了《权利证明书》,还提交了广东省公证协会《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及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足以证明立峰音乐公司享有涉案歌曲的著作权。2.涉案歌曲不仅是机械简单的录制歌...(本文书还有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