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寇**、一审被告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误工费27000元(不服金额27000元);2.二审诉讼费由寇**承担。上诉理由:一、寇**64周*,无误工损失证据,不应存在误工费。寇**作为一名女性,年龄为64周*,已达到退休年龄,并无证据证明其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收入的减少,不应该存在误工损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此未依法查明,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恳请二审法院秉承公正信念,重新依法认定本案事实,还上诉人以公正。二、一审法院所支持的误工费月收入标准及期限,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基础,不应被采纳。1.纵观寇**在一审时提供的证据资料,并无月收入标准的证据,一审法院直接...(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