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罗**及其儿子罗**,被告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2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费**雇佣罗**等12人在工程项目中从事木工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拖欠12人工资合计1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承诺还款。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费**辩称,原告诉请与事实不符。原告...(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