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正岩建设******(以下简称正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原审第三人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改判驳回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正岩公司与孙**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关系,正岩公司与贺**没有任何分包或者转包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明显错误。2、孙**与贺**系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明显错误。①孙**自认其与贺**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包法律关系。②在施工过程中,正岩公司向贺**支付工程款均是按照孙**的指令所支付。③因...(本文书还有19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