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郭勒*********因与被上诉人孙**、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锡林郭勒*********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孙**、杨**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本案一审判决既有程序错误,也有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杨**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微信录屏和聊天记录截图证据,系删减变造后的,将其自认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大部分能证实杨**不是替锡林郭勒*********管理现场的内容均删除,进而作出虚假的控辩,已经触犯民诉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不予采信杨**的证据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竟然认为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实属罔顾事实。二、孙**涉嫌和杨**恶意串通侵害锡林郭勒*********合法权益,法院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孙**持有的对工单页面下方落款明明是“承租方:杨**”,但是孙**却没有将承租方杨**列为被告,只是将锡林郭勒*********列为被告。孙**聘请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没有将承租方杨**列为被告的行为实在是违反常理。三、孙**的一审主张并非客观事实,锡林郭勒*********从未雇佣过孙**,锡林郭勒*********也从未租赁过孙**的设备。而且,孙**持有对工单上写的设备和起诉状上的设备并非同...(本文书还有65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