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48.4元(自2024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25日,参照2024年5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1300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24年6月7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本文书还有1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