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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赤峰宝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0)内0426民再*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1-04
  •  
  • 【案例概要】

    原审原告质证认为,对情况说明本案所涉的13套商厅原审原告一开始就说明是用借款抵顶的,且是经过原审被告同意的。对抵押的13套房屋以合同为准。对授权委托书无异议,崔泉是宝石公司的员工。对庭审笔录无异议。对借款协议书无异议,是双方当时签订的,不能证明存在砍头息的情形。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审原告提供的三组证。

    据、原审被告提供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本院再审查明,2013年5月9日、12月13日,原审原告分别与原审被告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原审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bs-4商业-1-12号商厅(价款1607193元)、a-2商业-1-18号商厅(价款为592995元)、a-2商业-1-19号商厅(价款为601900元...(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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