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有***(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市某区**********(以下简称“某人社局”)及第三人郑**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被告某人社局的机关负责人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第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人社局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某人社工伤认字(2023)第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查明2023年5月11日,郑**在紫宸书院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不小心从**号楼梯板不慎摔下,随后工友将其抬出事故现场,公司安全员将其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认定郑**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