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敖**、中国××*******(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0828.62元,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赔付。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日,敖**驾驶粤j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粤j××**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自二七往月山方向行驶,10时43分许行驶至开平市月山镇二七南安里路口路段时,与自对向车道驶来由李**驾驶的粤粤j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开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认定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敖**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次事故致李**受伤致残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58879.02元、伙食费5...(本文书还有4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