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广东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请求:
何*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东某某****向何*支付:1.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68000元,并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36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65200元;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8996元;4.返还保证金7500元。
二、劳动仲裁结果:
1.广东某某****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支付工资965.5元;2.驳回何*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68000元,并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13600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本文书还有3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