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古田县凤**********(以下简称后溪自然村)、原审第三人古田县凤**********(以下简称长坑村委会)、肖**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自愿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关联案件即原告张家武与被告何成钗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作出(2021)闽09民再****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民再6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民再****号民事判决;二、维持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2民初****号民事判决。民再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载明:何成钗代表所谓的130名集资入股村民与张家武于2006年2月21日签订《林地林木合作开发经营协议书》系恶意串通,且损害了第三方后溪自然村村集体以及原1983年《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承包户的合法权益,系无效的合同。故,民再66号民事判...(本文书还有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