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关于非医保用药。
本院认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例》并未明确约定“非医保用药”属于保险免责范围。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结合第三十六条规定“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以及商业保险合同防止“过度医疗”、“道德风险”以及保险金给付控制的合同目的,应理解为在出现医疗费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时,应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避免在有治疗效果的方案情况下受害人选择费用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药物、项*、服务设施,增加侵权人或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本案中,涉案医疗费项*本身属于...(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