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义市红*************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市红*************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遵义市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2022年1月7日起按月息1.25%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三、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等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8日,被告因资金需求向原告提出借款80000元的请求,经双方商议后签定了《借款合同》,并将该笔款项于当日支付款项到被告账户,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被告按每月1.25%支付利息,被告从2021年1月7日起便开始拖欠利息,现款项已到期,原告要求其归还所欠款项,被告均不予理睬,为此,原告只得...(本文书还有29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