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受理诉前引调,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1196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素有买卖业务往来,经对账确认,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货款11963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傅**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